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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公佈反間諜法細則 被批打壓異議人士

德國之聲 中文網
2017年12月6日

本周三,中國國務院公佈反間諜法細則。細則除了對境外組織、代理人、敵對組織、間諜器材等內容做出定義,還認定「分裂國家、破壞國家統一」等行為也屬於「危害國家安全」的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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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na Mordprozess Politiker Bo Xilai Gu Kailai
圖片來源: dapd

(德國之聲中文網)據路透社報導,5年來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引入了一連串的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,從領土內外防禦各種威脅。

但是人權組織和外國政府批評中國的安全法為中國共產黨提供機會,對那些挑戰中共和呼喚政治改革的積極分子和異見人士進行打壓。

2014年11月,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。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佈。這部法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6類行為確定為間諜行為,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。反間諜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。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》同時廢止。

兩年前,新華社曾發表一篇文章稱,專家呼籲盡快出台反間諜法實施細則。文章中指出,"《反間諜法》要在反間諜工作中發揮作用,還需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相關內容","例如,對於'專用間諜器材',在細則中或者要給出明確規定,或者要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根據什麼法律法規及通過什麼程序來認定"。

在今天公佈的細則中對"專用間諜器材"做出明確定義。"專用間諜器材"包括暗藏式竊聽,竊照器材;突發式收發報機,一次性密碼本,密寫工具;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,截收器材;其他專用間諜器材,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安主管部門負責。

細則中還規定,被認為危害國家安全人士,國安部門可以在一定時期禁止入境;對背叛祖國,危害國家安全的疑犯通緝,追捕;執行反間諜任務時,對發現身份不明,有危害國安行為的嫌疑人員,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。

另外,對於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,國安主管部門可以決定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,並決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。被驅逐出境的境外個人,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得入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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